ylzz线路检测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接受捐赠和学院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科学使用与提高效益相结合,实现学院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各项制度,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院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数据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技研发管理中心、现教中心、图书馆、工学服务中心、基建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院拥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以及报备手续;未经审批,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出租、出借本部门资产。
(四)负责学院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院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运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八)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九)负责汇总和整理学院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学院和上级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资产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归口到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各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包括但不限于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具体分工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文物、陈列品、赠送物品及车辆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院名、院牌、院徽和相关标识等院誉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具、教室及实验实训室管理;
(四)科技研发管理中心负责全院科技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全院的资金、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同时负责全院资产财务总账管理;
(六)工学服务中心负责全院广场、道路、植物、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暖及供电设施等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新建、在建工程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学院纸质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及教材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等无归口部门的其他资产的管理。
各系部处室等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要明确管理职责,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资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台账;
(三)负责向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组织本部门购置资产的验收,盘点清查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完成学院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院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建项目,要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各部门资产配置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资产标准要严格按照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邯财资〔2022〕16号)执行。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购置、调剂、奖励、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等手续。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要严格按照《邯郸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资产发生院内调拨、使用人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退休或离职等原因收回时,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完整安全收回。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年底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归口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做调账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国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保管、保全工作。各部门内部资产使用人调整,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资产管理员在本部门资产台账内进行调整。院内各使用单位间调整,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由国资处在资产管理系统台账上进行调整,一个月内调整完成。院外借用,须经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会同主管院领导请示院长批准,签署正式借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保管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损失、被盗、丢失情况时,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在四小时内用书面方式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被盗、丢失固定资产还须报告院安全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凡属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账、物、卡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十八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合理评估作价,保证学院权益。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学院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可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科技成果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科技成果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
(三)转让方案;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严格按照《邯郸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邯财资【2021】34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执行,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的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院特定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盘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溢,重新核定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 根据政府部署要求;
(二)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清查要以真实体现资产现状、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为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清查制度和政策执行。学院资产清查要明确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学院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的批复,及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财务处理,结合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八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依托智慧校园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国资处负责全院资产信息的维护与管理,各系部处室负责管理本部门资产信息。各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我院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体系,对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系统运用,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资产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ylzz线路检测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邯职院政〔202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