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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过渡期”,加强学习、抓紧领悟,思考解答好“改了什么、为何修改、如何落实”三个问题,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贯彻《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辨析“改了什么”。将新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10月出台的《条例》进行比较,从总则、分则、附则、章、条、款、句中逐一查找改动的内容。找出新增处,从《条例》中找出新增的条款。如,《条例》分则“六项纪律”,围绕山头主义、两面人、干扰巡视、拉票贿选、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违规揽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等方面新增“负面清单”。辨出合并处,查看《条例》对哪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如,《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查出添加处,在《条例》条款中找出添加的内容。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识出删减处,在《条例》中找出删减的内容。如,第六十四条对宗族势力违纪作出处分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将原先条款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留党察看或者”删除;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删除(表明处分加重)。寻出调位处,将《条例》中条款位置调整的地方找出来。如,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调整、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使条款归位更加准确、表述更加精准)。
深思“为何修改”。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条例》应该“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这有助于领会精神实质,精准运用《条例》。新修订《条例》改动重在围绕“三性”。突出政治性。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修改《条例》必须讲政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等内容融入《条例》总则,表明始终坚持把政治放在第一位,这有助于全党上下形成“一盘棋”、发出“一个音”、坚持走“一条道”。把握时代性。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修订《条例》紧跟时代步伐,赋予时代特征,将“新发展理念”“污染防治”“扫黑除恶”“扶贫脱贫”等要求融入其中,作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及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等规定,做到与时俱进,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针对性。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瞄准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如,针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问题,在《条例》中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等处分别作出处分规定;针对隐形变异“四风”,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规定,扎紧制度笼子。
笃行“如何落实”。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了推进《条例》执行,需加强引导,精准施策。科学运用方法,善于从《条例》中找出经过实践检验写入其中的正确方法。如,《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并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内容,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找准了“靶心”。形成执纪合力,贯彻落实《条例》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之责,而是各级党组织共同的职责,要善于借力,学会打“组合拳”。如,《条例》注意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内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对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激发成员单位工作活力;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化“一案双查”,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齐抓共管,使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开展知识竞答、专题辅导、以图(漫画)说纪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分批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通过以案说纪,使其明白“党的纪律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等道理,让《条例》深入人心,营造学纪、懂纪、守纪、护纪的良好氛围,推进《条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