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党建网微平台
开车上路,即便是老司机,交通违法也在所难免。那么党员干部如果有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什么?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吗?一起来看看……
一、哪些人会被调查,查哪些信息?
201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时,必须核查当事人以下信息:
“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二、哪十类重点违法行为将被通报?
按照规定,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三、对党员干部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1.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如党员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处理,且没有造成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党组织可以对党员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使其“红红脸、出出汗”。
2.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等等。
3.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区分情形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减轻处理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为了应对执纪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适用时必须特别慎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2)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