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建制部门和在院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实体。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确保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后勤服务实体(以下简称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第五条 院长消防安全职责:(一)领导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二)把消防管理列入学院的重要工作日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主管消防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以上职责。
第六条 部门领导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制定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人员的职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指定消防安全员,岗位责任人,防火巡查员,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配发给本部门和部门管辖责任区域内的灭火器材,消防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四)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和消防常识灭火技能培训。(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报告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排除火险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七条 安全稳定工作处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稳定工作处是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二)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火险隐患,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四)确定防火重点部门,设置防火标志,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五)制定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和消防器材配置计划。(六)做好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火自救能力。
第八条 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二)举办演出、放映、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履行报批手续后,由主办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三)承包、租赁学院房产在校内进行各类经营性活动的实体,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方负责。(四)施工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负责项目建设的职能处室负责。
三、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用火管理规定:(一)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确保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二)公共场所在营业和活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三)用火管理要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四)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燃放烟花爆竹。(五)严禁在火源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六)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等物品。(七)严禁在学生宿舍用蜡烛照明和卧床吸烟。(八)严禁在图书馆、微机室、财务室、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吸烟。
第十条 用电管理规定:(一)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安装。(二)录用电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用电时,用电部门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由专业人员铺设线路,安装设备。(四)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等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违章电器。(五)严禁在一个插座上,超负荷外接多个用电器。(六)安装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电流,不准用钢、铁、铝制品代替保险丝。(七)操作人员离开用电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存放在符合防火、防爆、防盗规定的专门库房内,必须采取隔火和通风措施,(距离明火间距不得少于10米),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熟悉操作规程的人员使用操作;(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限定用量。
第十二条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一)配发设备部门的灭火器,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需要维修和添置的,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提出申请,统一送修、购买。(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三)灭火器、消防柜,消防设施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不准阻塞防火门和防火疏散通道。(四)安全稳定工作处于每年的三月底和九月底分二次对全校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建筑防火管理规定:(一)新建工程项目,由国资管理处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动工。(二)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房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列部位为我院的重点防火部位: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财务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基地、配电室、计算机中心、礼堂、学生宿舍、体育馆、餐厅以及贵重物品库房等。
重点防火部位除落实一般防火措施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实行严格的防火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二)建立防火档案,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五)制定防火灭火措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 学院决定每年十一月份的第二周为消防安全宣传周,期间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专业培训。
四、 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实行学院检查,部门检查和重点部位巡查制度,学院检查每季度一次,部门检查每月一次,重点部位巡查每日一次。
第十八条 学院和部门防火检查的内容:(一)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量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情况,管理人员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第十九条 重点部位巡查的内容和要求:(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三)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时,是否切断电源,熄灭了火种。(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要每小时进行一次,营业结束时要对营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五)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 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立即改正:(一)违章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热得快等禁用电器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三)将安全出口安装铁门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柜,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水源,切断消防电源的。(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稳定工作处发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根据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六、 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有责任进行扑救,火情严重的,要拨打119报警。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指挥员的统一调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和各部门要立即组织灭火和实施灭火,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要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七、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各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除通报批评外,综合治理工作可一票否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