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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12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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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健康、迅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的财务工作行院长负责制。实行部分经费包干和学院统一管理相结合的一级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为了节约资金,便于操作和管理,财务支出采用逐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销。

第七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实施对会计业务的统一核算。

第八条 学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监督和检查。二级财务机构应及时根据国家、地方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制定和调整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相关政策相违背。

第九条 学院财务机构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学院根据预期收入情况、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年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起止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要积极稳妥;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不确定的收入一般不列入预算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支出预算要先安排保证学院正常运转的人员、教学、办公等方面的支出,然后再安排基本建设等项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办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按照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渠道进行测算、汇总,既要明确资金的来源构成又要分清各部门的责任,以利于考核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按资金性质和来源编制,主要包括六部分:第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第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给我院的数额编制。第三,事业收入,包括两部分: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人数等计算编制,纳入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按财政专户核拨数纳入收入预算;科研事业收入,根据学院业务部门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编制。第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院规定要上缴到学院的收入编制。第五,经营收入,根据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签订的协议合同编制。第六,其它收入,根据银行存款利息等数据编制。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支出预算以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支出性质不同来编制,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事业支出,根据学院所属各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来编制。第二,经营支出,根据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来编制。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根据学院对附属单位拨款的规定、协议等来编制。第四,上缴上级支出,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来编制。第五,其他支出,根据学院签订的贷款、捐赠等协议来编制。

第十三条 学院经费实行学院统一掌握和部分经费包干到系部处室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我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不得截留收入,不准私设帐外帐。如有违反,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按照规定需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必须遵循国家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收坐支。对于需要代收的资金,如学生书费、用品费等,业务部门确定代收标准必须科学、合理,不能以盈利和发放劳务为目的,只能用于学生,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由于代收资金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和责任均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七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院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业务部门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按程序上报审批后,正式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购买和使用虚假票据等,业务部门购买和使用虚假票据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按照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招投标、审计等相关规定安排业务活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均由业务部门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也由业务部门来负责。业务活动结束后,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学院招投标、审计、财务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到财务申请付款。业务部门没有按照招投标、审计等相关规定进行,到财务申请付款,付款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业务部门承担。凡是签署按协议合同付款执行、按会议决定执行等类似内容,或者只签署姓名,就视同签署人已经审过合同协议和招投标、审计等相关支付手续,已同意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业务部门要从上报审批开始就把有关申报、审批资料提供给财务处,因没有及时提供资料,而造成配套资金不到位、没有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等问题,由此所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人员经费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含财政拨款、合同制、临时工等各种人员)工资福利、离退人员离退休费、长休人员工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超工作量酬金、个人取暖费、社会保障费、各种生活补助、特岗津贴等各种涉及到个人待遇的发放和缴纳,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工资方案、调资通知、缴费通知、考勤、学院领导审批的发放表、相关审批资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等发放。人事处要及时办理在职及退休人员等各种人员有关工资福利等个人待遇方面的变动手续,要在变动的当月22日(不是审批的当月)前把经过审批的各种如工资、超工作量酬金等变动手续报送到财务处,由财务处报送到财政局。由于报送不及时所造成的不能补发、多发、少发等问题,由延误工作的人员和部门负责。财务处不允许在没有人事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变动。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理完成,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等手续。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取得合理合法的凭证,并由经办人、部门领导(只有经办部门领导签字而无经办人签字则视同该签字部门领导为经办人)和相关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等相关手续。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需要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出入库和资产交接手续,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以及材料等。除了有经办部门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外,还需有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人的签字以及相关领导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外大件批量采购,修缮,零星基建,基建项目等,事前要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在合同及协议执行过程中,经办部门负责审核协议、组织验收、付款进度、付款金额、质保金支付等有关协议执行和付款审核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邯郸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院的采购行为要纳入政府采购。按照每年公布的邯郸市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具体操作程序为,各部门根据学院正式下达的预算,把采购所需的各种资料上报到资产购置管理部门,资产购置管理部门根据邯郸市政府采购的要求,组织、准备政府采购所需的各种资料,填写政府采购申请书,经学院主管设备采购的院长、主管财务的院长和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申请安排资金,然后上报到邯郸市政府采购办,按照邯郸市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采购结束后,学院资产购置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等组织好验收、资产的出入库,经验收人、使用人及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购置费和用车运行维持费、公务出国(境)等三公经费的使用和支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支出,由要求代收部门的经办人、部门领导和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代收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由业务部门负责,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和责任均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或上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系部处室的包干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财务处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专用基金管理要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对流动资产要严格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上级对现金和存款的管理要求,保障资金安全,对存取现金要有安全措施和安排专用车辆。对应收和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付的应收和应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资产的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进行调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尚未颁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具体折旧办法按省财政、省教育厅制定的文件执行(尚未颁布)。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资处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处理。学院的资产管理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负责建设的部门、资产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账,由此造成的各种相关问题和责任均由负责资产建设部门和国资处承担。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院要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资产的处置由国资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学院在进行借款或贷款时,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学院的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款规模,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时要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清理学院的资产、债权、债务,并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调整或撤销,要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审计、资产管理、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算小组,按照《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办理。必要时,要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要于每月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有关的报表、资料等,必须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以掌握资金收支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学院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要针对不同的经济活动情况,发挥相应的监督职能作用。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上级和学院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部处室的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依法定期公开年度预算决算。公开时间:年度预算决算,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一般情况下不晚于每年的1031日。公开方式:校园网部门网站等。三公等经费的公开按照上级下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必要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有关财务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具体细则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图书、教材、维修、基建、设备等需要审计的

费用报销流程

1、业务结束后,汇总协议、合同、验收报告、销货清单、预算等资料

2、经办人持以上资料到部门领导处审核签字

3、经办人持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的相关资料到学院审计处审核定案,出具报告(具体审核程序等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4、主管领导审批

5、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6、院长审批

7、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库手续

8、到学院具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图书在图书馆,设备在实验实训中心)

9、经办人持以上资料到财务办理报销转账业务

日常费用财务报销流程

1、业务结束后取得合法票据,粘贴票据

2、经办人持上述单据到部门领导处审核签字

3、主管领导签字

4、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5、院长签字

6、到财务报销

注:支出前需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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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批单

申请时间:          

负责部门

申请金额

用途及预期效果

预算编制依据

预算申请明细

序号

品名

单价

数量

金额

使用人员

如明细超过10项,要单独填写明细表,并在此栏内注明明细表附后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意见

                                            

主管院领导意见

                                            

主管财务院领导

意见

                                            

院长意见

                                            

预算申请明细表

                                                  明细表 共  页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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