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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 2021-04-13    点击次数:

一、 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外调的管理全过程。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分配、管理、统计平衡,汇总上报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购置和处理仪器设备。

二、 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报损、报失、报废、内部调拨、借用调剂、事故处理等,制定操作规程,监督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室一级管理主要采用分类明细账,卡片等管理形式。

三、 凡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固定资产附卡,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内。

四、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应以全院的总体规划和实验室的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经费的可能,按照“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办法”进行申报,经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确定。

五、 设备科下设仪器设备中转库,原则上不大量库存,所有教学、科研设备首先进中转库。仪器设备到库后,设备科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填入库单、验收记录、技术资料,制卡、建账,办理发货手续。

六、 设备实验课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卡片一套。各系建分户帐,要求帐卡物相符。

七、 要着力抓好以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为中心的管理工作,

八、 借用设备必须办理手续,认真负责,严格交接,记录使用情况,一般仪器设备借用校外,仅限短期借用(不超过两个月)并必须经设备科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贯彻预防为主,修理为辅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