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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方法

作者:    时间: 2021-04-13    点击次数: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赔偿界限;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工作失败,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二、 处理原则;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备器材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三、 处理办法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价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及管理情况,即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物资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及院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必须统一报院级主管部门备查,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