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原则
1.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是供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 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手续
4. 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5. 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市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后,由省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6. 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市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党组,省属大专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7. 跨、省、市、自治区查阅省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8. 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9. 到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统一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10.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应派两命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身份证到保管部门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官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归还。
11.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12. 借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印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3.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14. 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15.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16.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没有整理的档案或已整理但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不准转递,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接受单位对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动、任免等工作中呈报没有整理的或存有零散材料的档案,可暂缓研究审批,待原呈报单位将档案整理后再研究审批。
17.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18.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19. 为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