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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05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劳动纪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全院教职工应自觉地执行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接受组织的监督与检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考勤工作实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的 主任和处长主管考勤工作,同时设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职责是:(1)负责本部门日常签到、签退登记;(2)汇总本部门月考勤报表并上报:(3)依照规定办理请假事宜并保存相关请假手续。
3、为提高管理意识,严肃考勤制度,人事处除做好全院考勤统计、处理工作外,还要经常进行抽查、督促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每周抽查1—5个单位,检查其考勤登记是否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并督促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完善各种必备手续。
(2)每月进行一次考勤情况的通报,对考勤严格认真、手续健全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对做得差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
(3)对不按实际情况进行考勤、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除对责任人分别扣除当月50元的岗位津贴外,并于年终评比时,取消其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评优的评选资格。
(4)夏季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二)、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期满后,如期返校销假。
2、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补办手续或虽补办未经批准者,按旷勤处理。
3、婚假为三天(不含路途时间),晚婚由计生人员出具证明,超过婚假时间的按事假办理手续。
4、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不含路途),超过时间的按事假办理手续。
5、产假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由计生人员签署具体意见。
6、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内,如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期内探亲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7、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卫生所出具诊断处理意见。四天以上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卫生所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8、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四天至七天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八天以上的,还应经校长或书记批准。中层干部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的,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或书记批准。
(三)、考勤的办法及要求
1、各部门的考勤实行签到、签退登记制度。工作人员上班以后准时签到,下班前按时签退,考勤要求本人准时登记到校时间和离校时间,不准代签和补签。缺勤人员在上班二小时后由部门领导在其名下注明缺勤的事由,应注明“旷工”的字样。
2、为方便统一掌握尺度,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做如下界定:
(1)无正当理由,晚到或早走10分钟以上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2)凡因迟到或早退造成半天工作时间不足二小时的,按半天旷工处理;全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四小时的,按一天旷工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者,按半天旷工处理。
(3)没有完备的请销假手续,而缺勤者,按实际天数记为“旷工”。
(4)专职教师当天该上的课未上,该参加的集体活动未参加,应按一天旷工处理;一周内既未上课又未参加集体活动者,应按七天“旷工”处理。
(5)连续请假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双休日”应视为请假时间;旷工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双休日”应记为旷工时间。
(四)、假期待遇及违纪处理
1、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工伤住院休息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事假每天扣发岗位津贴的十分之一;超过十天的,不发当月岗位津贴;
3、病假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二十分之一;超过二十天的不发岗位津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者,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由单位研究给予一定的照顾,发70%以上的标准工资。
4、为了休病假而开病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的,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记为“旷工”者,每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三天起按超过的天数扣发当月日平均工资。
6、专职教师缺勤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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