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增强我院整体科研实力,并为学院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现参照其他院校的现行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三条学院每年从国拨教育事业费中拨款1 %,用作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学术研究开支
2科研奖励
3其他
第五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经费使用的初审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七条凡申请科研项目,必须先认真填写相应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上报的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等进行审查,交院学术委员会或直接报主管校长批准,写出推荐意见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在校园网上提前发布。
第九条经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将统一纳入院科研发展计划,日常管理归科研处。
第十条凡列入院科研发展计划的科研项目,项目组必须按计划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按时上报进度报告,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科研处审查,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方能修改、变更或中止。
第十二条凡无故中止或延期的科研项目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鉴定或验收等结题手续,并将有关结题资料送科研处登记和存档。
第四章 科研配套费
第十四条凡以我院人员为首承担的上级下达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学院将以其实到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以科研配套经费的形式予以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助200%,省级项目资助100%,市级项目资助50%,但均不低于同级别自筹经费项目的资助额。
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国家级每项学院资助科研经费5000元,省级每项资助3000元,市级每项资助1000元。
第十五条对上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配套科研经费国家级一般不超过5万元,省级一般不超过3万元,市级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配套科研经费的用途包括: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及少量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管理费。提取课题经费总额的4%作为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3:1的比例分配。
8.出版补助费。课题结余配套经费可用于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十七条配套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凭科研处审核的项目预算向财务借支,结题后凭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有效票据到财务报销。
第十八条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按规定向科研处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的课题配套经费决算表。
第十九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配套科研经费予以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02.年7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