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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系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专业建设,体现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艺术系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系副主任和行业专家担任。
第五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专委员由行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学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论证。
第八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技术人员到校讲课,积极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 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七条 可利用学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培训。
第十八条 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协商聘用职教中心各组成单位的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艺术系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