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党政领导及基层宗教工作干部
宗教工作应知应会掌握要点
党政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掌握要点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宗教事务条例》、《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
4、宗教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5年5月《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
6、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4日
7、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2014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8、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新疆考察重要讲话,2014年5月7日《人民日报》)
9、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10、我国宗教的特征(五性):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
11、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12、《宗教事务条例》共九章七十七条,新修订后,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掌握要点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向所在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不得私搭乱建。
2、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民宗局申请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在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3、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简称固定处所)两种类型。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规定:占地不超过4亩、主要建筑物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超过的为寺观教堂。
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经宗教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5、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数造像,应当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不得擅自修建。
6、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7、举办跨区域的宗数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经过市民宗局批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8、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经过宗教局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9、组织人员赴外地朝圣,应当按照教会与政府的磋商意见进行。不得擅自组织朝圣。
10、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出国朝觐,由中国伊协组织实施。
11、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局备案后,方可从事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12、境外人员(含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下同)在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
13、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主持宗教活动,需经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如,河北省基督教“两会”)、并经省民宗厅同意,方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展非法传教活动。
14、宗教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宗教局审批。境外的任何捐赠、任何交流合作中,不能附带宗教条件。
15、遏制宗教商业化。宗教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16、宗教编印各种出版物,或者其他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到宗教局、出版局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17、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民宗厅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的范围提供服务。
18、“双创、四进、三机制”:“双创”是指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先进宗教团体;“四进”是指宪法、国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三机制”是指乡镇配各专职宗教工作干部、设立寺观教堂联络员机制、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人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