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动态
第二期
中共ylzz线路检测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要目速览:
▲学党史铭党纪:寻访百年纪律建设之路
▲廉政文化:田豫拒礼
▲纪法学习:如何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河北数据:2021年3月我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33件
学党史
铭党纪
寻访百年纪律建设之路
陆丽环
“在武汉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也是中央纪委的前身。”4月17日,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内人头攒动,来自全国各地的党员干部正在参观学习,重温党的纪律建设历程。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党史同回顾总结纪检监察工作光辉历程、宝贵经验结合起来,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感悟先烈对党绝对忠诚政治品格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街道纪工委组织该街道纪检监察干部来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开展以“廉洁自律、砥砺前行”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活动。一幅幅历史照片、一件件珍贵文物……该街道纪检监察干部沿着陈列馆内的革命历史足迹,详细了解了中国共产党从大革命到抗日战争,从解放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从改革开放到新时代走过的纪律建设之路。
“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政治品格由来已久,重温党的纪律建设历史,对我们了解党百年来解决自身问题、保持先进纯洁的历史经验非常重要。”该街道纪工委书记杨玲说,“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要继承和发扬先辈的革命精神,在推进自我革命、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在陈列馆的王荷波雕像前,来自重庆市渝中区的纪检监察干部艾民久久驻足。以革命先辈王荷波为首的10名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在血雨腥风的斗争中,在生死抉择的考验前,无一人叛党,其中8人英勇牺牲,用生命诠释了信仰与忠诚。
“战争年代的硝烟虽已消散,但先烈们对党绝对忠诚的鲜明政治品格和敢于斗争的无畏英雄气概如同永不熄灭的火炬,照亮我们前进的道路。”艾民说,“作为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我们一定继承和发扬先辈们对党忠诚、无私无畏、‘三严三实’的优良传统作风。”
汲取反腐败斗争宝贵经验
瑞金是共和国摇篮、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1932年5月9日,中央苏区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贪污被枪毙。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毙的第一个贪官,打响了我党的“反腐第一枪”。
“党的反腐败斗争从未停歇,通过学习党史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我深刻领悟到,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问题。”江西省瑞金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大林说,2020年,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419件,立案112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2人。
从历史中获得启迪,从历史经验中提炼出克敌制胜的法宝,对于更好地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至关重要。近日,河南省新县纪委监委全体干部前往中共中央鄂豫皖分局旧址参观学习。
“1931年,鄂豫皖苏区率先建立了监察机构——工农监察委员会,并颁布《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这是我党历史上较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文件……”跟随着讲解员的解说,纪检监察干部一起探寻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历史。
“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人民享有了监督和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利,开创了民主监督的先河。”新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邵永峰结合工作实际谈道,要强化日常监督,经常深入干部群众走访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发现问题,系统施治推动问题解决,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防。
在上海陈云纪念馆,青浦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徐飞和同事们参观结束后,深有感触:“陈云同志讲过,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结合青浦区实际,如何发扬斗争精神,以优良作风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尤其值得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思考。”
传承红色基因 涵养为民情怀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纪委监委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观了西青区杨柳青镇石家大院内的“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展览”。
1950年到1951年短短一年时间里,刘青山、张子善利用职权,盗用、贪污的钱款总计达171.6272亿元旧币,按当时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可买粮食近2000万斤或棉布800万尺,可以购买米格战斗机12架或黄金将近一吨……听着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大家陷入了沉思。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参观结束后,西青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正义的枪声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醒,我们将继续紧盯侵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通过一个个案件、一项项整治、一次次监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4月18日】
廉 政
文 化
田豫拒礼
马 军
田豫是三国时期曹魏的一员良将。虽无吕布、赵云之勇,亦无关羽、张飞之名,但也退王门、杀周贺、败孙权、斩骨进、破轲比能、横扫乌桓,疆场奋勇,屡建功勋。尤其令人钦佩的是,田豫上马不怕死,下马不爱钱,赢得上至皇帝,下至百姓,乃至异族首领的由衷敬服,《三国志·魏书》用了这样的词汇来描述:“咸高豫节”。
自曹操始,即授田豫以颍阴、朗陵令,因为他每至一处,其地皆以乱始,而以治终,政通民稳,风俗得淳,百姓歌之颂之,曹操亦常予以夸奖,将其提拔为弋阳太守。文帝曹丕,明帝曹叡,一直到曹芳,对其信任日重,优叙有加,“增邑三百,并前五百户”“迁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加振威将军,领并州刺史”。并州不是强邻环伺,一直被敌手虎视眈眈吗?边疆能不能稳固,百姓能不能安居乐业,万千重担落在他肩上。田豫的责任越来越重,职务越来越高,赏赐也越来越多,可他初衷不改,本色不变,忠诚体国,鞠躬尽瘁,使得远近归心,万众安宁。
“政者,正也。”田豫可谓深得为政之精髓,他始终以正御军,以正治政,以正率下,以正正人,久而久之,上下敬之,内外化之,心悦而诚服之。其时,北方有多支游牧民族,武勇强悍,弓马娴熟,时常袭扰曹魏边境,但在与田豫一次又一次的生死较量中,皆以失败而告终,渐渐由畏而敬。其首领时常过境拜谒,礼物即是牛马。田豫是个堂堂正正的人,他如何对待这些客人和客人们带来的礼物?他以一颗精诚之心礼而待客,待他们走后,便将所有礼物逐一登记造册,全部充公。
久之,他们便有了一个想法:也许牛马作为礼物目标太大,田豫为了避嫌,才不得已充公,不如换个办法,改为直接送钱,悄悄藏在衣服里,“密怀金三十斤”。主客甫一相见,客人即要求田豫屏退众人,待只剩田豫一人时,才恭恭敬敬说:“我们看您太清贫了,当初怀着崇敬的心情送您一些牛马,这礼物实在微不足道,可是您一转眼就充公了,这可不是我们的本意呀。这次给您的黄金,谁都不知道,您就别上交了,全部留做家用吧。”这话不是笔者构想,而是《三国志》中记载的:“见公贫,故前后遗公牛马,公辄送官,今密以此上公,可以为家资。”
田豫不能拂其美意,悉数收下,并一再表示感谢。但等这些客人离去后,仍然是全部上交,一分一文也不归己。曹魏政权的第三位统治者曹芳得悉了这个消息,深为拥有这样一个德能兼备、政绩卓著又廉洁自好的官员而高兴,特“赐绢五百匹”。田豫得到这些赏赐后,拿出一半放在专门负责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事务的少府衙门,以充官用,另一半留待下次这些特殊的客人来,作为答谢的礼物送给他们。
史载,田豫生平不治产业,数十年的为官生涯中,所有赏赐无一不分给手下将士,以致其家始终处于贫困之中,“家常贫匮。”晚年,家中一片萧索:“豫罢官归,居魏县。汝南为具资数千匹,遣人饷豫,豫一不受。”当地官府体恤其为国为民立下的功勋特意备了一些钱物,以改善他过于窘迫的生活,可他一概谢绝。
曹芳谓田豫“忠清在公,忧国忘私,不营产业,身没之后,家无余财,朕甚嘉之。”刘备对田豫始而“甚奇之”,继而为失之交臂而“涕泣”,终则捶胸顿足曰:“恨不与君共成大事也”。田豫之德、之能、之正足为后世高标的人格魅力,由此可见一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2日】
纪 法
学 习
如何把握违纪与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王宗光(上海市纪委监委)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办理违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2020年3月主动到市纪委交代2019年春节收受某渣土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送1万元礼金,但刘某当时在国外居住且无法取得联系,不能向其进行核实取证。在现有情况下,能否给予李某相关处理?
案例二: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县卫健局局长,在接受组织审查时,主动交代其于2018年至2019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赵某安排的宴请5次,共计花费约2万元,宴请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均得到赵某印证,但无法调取消费记录。能否认定王某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三:张某,男,某省原安监局局长,2018年8月在留置场所接受调查时,交代了其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承揽工程业务并收受朱某给予的50万元现金的情况。朱某在行贿地点、事由、时间等方面的证词与张某供述基本一致,但坚持行贿金额为20万元。如何认定张某受贿事实?
现有规定已对言词证据的采纳和补强规则予以明确。违纪案件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则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在违纪事实审查中,仅有被审查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宜认定其构成违纪并给予纪律处分;除了被审查人陈述,还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视情况认定其构成违纪。在职务犯罪事实调查中,除被调查人供述外,还要收集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犯罪。无论违纪或是职务犯罪,只要其他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被审查人或被调查人供述,也能认定。
上述差别亦说明了违纪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在证明标准上总体一致,但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性,即职务犯罪案件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具体程度和要求要高于一般违纪案件,理由为:一是刑事处罚的后果相较于党纪处分而言更加严厉,刑事处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涉及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在证据把握上应当严之又严,而党纪处分涉及对党员权利的限制或党内职务的调整,严厉程度低于刑罚。二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来看,违纪行为复杂多样、证据隐蔽、取证困难,如果不区分案件情况,在已有被审查人陈述且有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仍要穷尽各种手段收集证据,会增加取证量和办案难度,影响办案效率。三是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对党有忠诚义务,如实交代自身问题是党员的义务,是其向党组织表明认错悔错态度的具体表现,对被审查人出于干扰组织审查目的而进行的恶意陈述,还可区分情况追究其纪律责任。
回到文章开头的三个案例。案例一中李某主动交代收受1万元礼金的情况,是出于党员忠诚义务、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行为,因仅有本人陈述,缺少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孤证不能定案。但出于教育党员的目的,同时考虑李某主动交代的情节,可以给予其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的处理,1万元礼金可由李某主动登记上交。案例二与案例一不同,虽无法调取消费记录,但王某的陈述与赵某的证言在宴请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均能互相印证,且违纪行为构成并无金额要求,金额只是认定违纪时考量的情节之一,案例二已达到可以定案的条件,可以认定王某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案例三张某的供述与朱某的证言在谋利事项、行贿地点、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受贿数额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不能认定张某受贿50万元。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若能收集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其他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行受贿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以双方认可的20万元作为受贿数额予以认定。【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