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列支。
第五条 ylzz线路检测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 学校教务、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如确实需要,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岗位劳动除外。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需要设岗一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岗位,一个月以内的为临时岗位。
(一)需建立长期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设岗申请,先报其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学生处备案。
(二)需建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可随时提出书面设岗申请,经其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一)不论长期岗位还是临时岗位,需要用人时,均需将书面用人申请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设岗备案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用工人数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由学生处向用人部门派送勤工助学学生。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学校不予支付用工工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处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部门要协同学生处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校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用工,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学生处停发岗位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在管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助学学生,辞退学生必须经学生处同意。
用人部门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岗位人员,视为自动撤岗,自行支付学生工资。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部门要及时报学生处表彰。
第十九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勤工助学活动: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院(系)贫(特)困生条件。
(一)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要求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二)系审核辅导员提交的名单,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汇总、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班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参照本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确定,原则上适当高于本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标准为每小时1至2元。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工作量,报学生处审定,由学生处统一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