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及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此细则不包括国家控管的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凡属国家控管的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其采购及管理遵照《重庆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其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
(一)低值品: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其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损坏或耐用期低于一年的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器件、零配件等。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度,对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验收,进出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一)验收与入库:低值品和易耗品采购回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登记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低值品和易耗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补、赔偿或退货手续。
(二)领用与记录:易耗品应建立领用登记簿;低值品应建立购买、使用登记台帐。
(三)核对与检查:使用单位要对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进行定期检查,进行帐物核对,统计物品的盘盈、盘亏情况,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薄记录。
第六条 按经费项目不同,低值品、易耗品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保管和使用。
(一)国拨专项资金和学校划拨经费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由学校对应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纵向科研经费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由科研处负责监督管理;横向科研经费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三)各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由其自行负责监督管理。
(四)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所购物品进行固定资产、低值品、易耗品界定。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并送交学校对应的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采购低值品和易耗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优化库存,避免积压浪费,保证使用需要。
第九条 低值品和易耗品的采购应遵循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扬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的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